| 姓名: 林以中 |
| 身分證字號:315762197 |
| 地址:暖暖區園路152巷21號9樓 |
| 205007 基隆市, |
| 基隆市 |
| 台灣 |
| 電子郵件地址:TIROSLIN@GMAIL.COM |
| 手機號碼:+886911266781 |
NAME: LIN, YI-JUNG
NRIC NO.: 315762197
ADDRESS:9F, NO.21, LN.152, YUANYUAN RD, NUANNUAN DIST
205007 KEELUNG CITY,
KEELUNG CITY,
TAIWAN
EMAIL ADDRESS: TIROSLIN@GMAIL.COM
MOBILE NO.: +886911266781| NAME: LIN, YI-JUNG |
| :--- |
| NRIC NO.: 315762197 |
| ADDRESS:9F, NO.21, LN.152, YUANYUAN RD, NUANNUAN D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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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LIN, YI-JUNG
NRIC NO.: 315762197
ADDRESS:9F, NO.21, LN.152, YUANYUAN RD, NUANNUAN DIST
205007 KEELUNG CITY,
KEELUNG CITY,
TAIWAN
EMAIL ADDRESS: TIROSLIN@GMAIL.COM
MOBILE NO.: +886911266781"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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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ADDRESS:
MOBILE NO.:"| NAME: LIN, YI-JUNG <br> NRIC NO.: 315762197 <br> ADDRESS:9F, NO.21, LN.152, YUANYUAN RD, NUANNUAN DIST <br> 205007 KEELUNG CITY, <br> KEELUNG CITY, <br> TAIWAN <br> EMAIL ADDRESS: TIROSLIN@GMAIL.COM <br> MOBILE NO.: +886911266781 | NAME: <br> NRIC NO.: <br> ADDRESS: <br> EMAIL ADDRESS: <br> MOBILE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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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DD/MM/YYYY
致:
哈里亞蒂和邱
律師事務所
11-9, Wisma UOA II, No. 21, Jalan Pinang,
50450 吉隆坡
尊敬的先生們,
關於:委託書
項目:Dover Tower
首選單元:D2-56-14
指示性購買價格:RM 1,253,750.00
我/我們參考上述事項。
- 請注意以下事項: -
1.1 我/我們理解,EXSIM LUMBA KUDA SDN BHD(「開發商」)開發的專案仍處於初始階段,開發商可自行決定對專案進行更改、修改和變更;
1.2 我/我們理解,開發商將在獲得相關部門批准後啟動該專案;
1.3I//We1.3 \mathrm{I} / \mathrm{We}理解該物業(以下定義)可能受到土著配額要求和/或外國人最低購買價格門檻要求(視何者適用)的限制(單獨稱為“要求”);
1.4 本人/我們已被開發商告知,首選單位(“物業”)目前不可出售,物業的買賣須經相關部門批准以及開發商接受和執行必要的協議(定義如下);以及
1.55儘管有上述規定,本人/我們有興趣了解有關物業的更多信息,特別是指示性購買價格、佈局和項目中將提供的設施(如適用),並且本人/我們有興趣購買該物業。
1.3I//We1.3 \mathrm{I} / \mathrm{We} 瞭解該物業(定義下文)可能受到土著配額要求和/或外國人最低購買價格門檻要求(以適用者為準)的約束(單獨稱為“要求”);
- 在此前提下,我/我們特此確認我/我們同意任命貴公司作為我/我們的律師,與開發商聯絡,以確定該房產的詳細信息,並提出請求並獲得購買該房產的選擇權(“選擇權”),但須遵守以下條件: -
2.1 僅支付一千馬來西亞林吉特(RM1,000.00)(“支付此事),隨函的初始文件處理的初始文件。
2.2 本人/我們有權透過向您或開發商發送書面通知終止選擇權,並且應在收到上述書面通知後的四十五 (45) 天內將付款全額退還給我/我們(無息),但前提是,此終止必須不遲於您或開發商第一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七 (7) 天行使,要求簽署財產與該協議
2.3 如果我/我們選擇不行使上述第 2.2 條規定的終止選擇權的權利,我/我們承諾在第一次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簽署必要協議;否則,我/我們將被視為沒有興趣購買該物業。然而,您仍有權收取一筆馬來西亞令吉一千 (RM1,000.00) 的款項,這僅是終止先前處理此事的約定費用。付款餘額(如果有)應在第一次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四十五 (45) 天內退還給我/我們(無息),此後,您將不再擔任我的/我們的律師,而我/我們將不再對您提出任何索賠。 2.4
在行使我/我們在上述第 2.2 條中規定的終止選擇權的權利後,或我/我們未能在第一次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簽署必要的協議時,開發商可以將該物業出售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進一步通知我/我們,而我/我們將不再對開發商和/或該物業提出任何索賠或利益。
2.5 如上述第1.3條規定的任何一項要求適用,開發商應向相關部門提交豁免/解除該要求的申請(「申請」)。如申請不成功或被相關部門駁回,則該選擇權應終止,且付款應全額退還給我/我們(無息),開發商可將該物業出售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進一步通知我/我們,我/我們不得再對開發商和/或該物業提出任何索賠或權益。
2.6 如果我或我們中任何一人死亡、精神失常、破產和/或無力償債(無論自願與否),則選擇權將自動終止,開發商可以將該物業出售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再通知我/我們,並且我/我們將不再對開發商和/或該物業提出任何索賠或利益。 2.7
如果開發商和/或開發商的建築師認為合適、權宜或必要,和/或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修改、變更或替換該物業的佈局圖、建築圖和規格,我/我們同意接受對該佈局圖和/或建築圖和/或規格(如有)的修改、變更或替換
。 2.8 選擇權不得以任何方式視為購買該物業的要約(和/或承諾),也不應被視為開發商和我/我們之間的銷售合約。
2.9I//We2.9 \mathrm{I} / \mathrm{We}特此同意並授權您使用和處理我/我們的個人數據,並授權您將與我/我們購買該物業的利益相關的所有資訊發布給開發商和/或其代表,僅用於 Optige 2 of 3
- 本條款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阻止或禁止您作為律師代表開發商就該物業的出售事宜進行任何法律行動。您作為我方律師的本條款中的指定不應被視為與您作為開發商律師的指定有衝突。
- 除上述第 2.4 條外,若未獲得選擇權或未簽署必要協議,則該選擇權將自動失效。
- 我/我們特此明確且不可撤銷地授權您向開發人員推薦此選項。但是,如果未獲得此選項,我/我們不會追究您及公司合夥人的責任。我/我們放棄向您及公司合夥人提出索賠的權利,並承諾全額賠償您及公司合夥人,使其免受因您按照我/我們在此處的指示行事而導致或導致您及/或公司合夥人遭受、招致或遭受的任何訴訟、費用、訴訟、要求、索賠、開支或責任,並使其免受損害。
- 我/我們瞭解並同意,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暗示對開發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義務,即開發商開發專案或房產和/或向我/我們出售房產。
- 只有當您明確承認並認可本任命書副本時,才視為您已接受此項任命並代表我行事。
謝謝。
此致

姓名: 林義榮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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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315762197
身分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