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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令

2021 年 3 月 27 日第 740-р号

  莫斯科

  摘要

1. 与有限责任公司"多功能货运区"(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关于多功能货运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2. 批准所附关于多功能货运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特许权协议主要条款。3. 规定:

俄罗斯联邦在签订、履行、修改和终止特许权协议时的特许权授予方职权由俄罗斯联邦海运与内河运输署行使;

在签订特许权协议时,该实体必须符合《特许权协议联邦法》第 37 条第 4 11 4 11 4^(11)4^{11} 款所规定的要求。4. 俄罗斯联邦海运与内河运输署:

在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特许权协议草案,并与俄罗斯联邦交通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及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进行协调;

在 25 日内向公司提交特许权协议草案,并规定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的期限自本命令签署之日起不超过 45 天;

在 45 日内以特许权授予方名义不经招标程序签署特许权协议;

为依照《特许权协议联邦法》第 5 条第 4 款规定,与社会资本方及融资机构按特许权协议条款达成协议而实施必要措施;
确保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及特许权协议条款完成土地使用权及特许权标的物的移交。
5. 俄罗斯联邦交通部应会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确保将履行特许权授予方在特许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支出义务(包括对特许协议对象建设、改造及运营部分费用的融资义务,特许协议提前终止及特殊情形发生时支付补偿金的义务)纳入相应财政年度联邦预算法案草案,具体实施条件、程序及额度须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法、特许协议及本命令之规定。

  米·米舒斯京

  已批准根据政府令  俄罗斯联邦2021 年 3 月 27 日第 740-р号

  主要条款

关于建立和运营多功能货运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协议

  1. 关于建立和运营多功能货运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的缔约方为:由俄罗斯联邦海洋和河流运输署(以下简称特许权授予方)代表的俄罗斯联邦,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多功能货运区"(以下简称特许权受让方)。
  2. 特许协议的对象为波罗奈斯克海港多功能货运区的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人工填海地块),这些项目由不动产以及动产组成(若该动产属于相关基础设施项目且根据特许协议被纳入特许协议对象范围内)。
特许权协议项目的组成、描述及技术经济指标详见附件。
3. 特许权协议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 49 年。
4. 特许经营权人在执行特许协议规定的活动时,有权创建(购置)不属于特许协议标的物且归特许经营权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5. 特许经营权人与特许权人承担为创建项目所需场地进行准备的义务
特许权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履行特许权协议并开展协议约定的活动。
除非特许权协议另有规定,协议各方应自行承担履行协议义务的相关费用,包括场地准备费用(含提供实施特许权协议所需的且适合相关用途的土地、水域及其他设施所涉及的费用)。
6. 特许权受让方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特许权协议的要求,确保实施特许权协议项下设施(定义见《特许权协议联邦法》)的创建措施。
特许权受让方在考虑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的前提下,承担在整个特许权协议有效期内为创建和(或)改造特许权协议项下设施而需确保的投资吸引义务,并按特许权协议定义的方式吸引必要的股权融资(如该术语在特许权协议中所定义)和(或)债权融资(如该术语在特许权协议中所定义),以满足特许权协议项下设施的创建需求。
除非特许协议另有规定,当特许协议终止时,若特许权人拥有特许协议对象项目设计文件(该文件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编制)所含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这些权利是使用此类设计文件所必需的),且特许权人有权向他人转让这些权利,则特许权人应特许权授予方的要求,必须在不向后者收取任何单独费用的情况下,将相关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转让给特许权授予方,前提是特许权授予方向特许权人提供
全球范围内、在上述专有权存续期间、以任何可能方式(包括向第三方授予分许可)无偿使用这些权利的非排他性许可。 若特许权协议因与或有财务支持支付条件未达成一致和(或)未对特许权协议进行修改以反映已协商一致的或有财务支持支付条件等协议规定事由而终止,且特许权人未获得资本性补助款项支付(在此类情况下,项目文件相关权利的移交问题应按照特许权协议 c c cc 条款处理);或特许权协议因特许权人未按协议要求引入股权融资(定义见特许权协议)和(或)债权融资(定义见特许权协议)等协议规定事由而终止,且该等融资为实施特许权协议项目及特许权人财产建设所必需,同时特许权授予方已根据协议条款发出无需移交项目文件的通知时,前述规定不予适用。
7. 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特许权受让人有义务按照特许权协议的要求完成特许权协议项目的建设(在特许权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日历年度零 6 个月的期限内,获得特许权协议项目(或构成特许权协议项目的组成部分)的投入使用许可)。特别地,若特许权协议项目建设的延迟是由于特许权授予方未履行向特许权受让人提供实施特许权协议所需的土地、水域的义务,或发生了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包括未向特许权受让人提供或未适当提供实施特许权协议所需的土地和/或水域),和/或不可抗力情形所致,则特许权受让人无需对违反上述特许权协议项目建设期限承担责任。
实施特许权协议所需的土地和/或水域)和/或不可抗力情形。
8. 特许权人向特许经营者提供土地地块,用于实施特许协议规定的活动,包括创建特许协议标的物和(或)根据特许协议实施的创建多功能海港波罗奈斯克货运区项目(以下简称"货运区创建项目")框架下形成的、不属于特许协议标的物且归特许经营者所有的财产,并利用这些财产开展相关活动。
特许权协议将确定授予特许权使用者的基本地块清单。若特许权使用者为建设货运区项目需要任何人工地块(基于特许权协议以外的其他依据),此类人工地块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者的申请,按照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程序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予以提供。若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特许权使用者为建设货运区项目需要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基本清单中未列明的地块,此类地块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者的请求,按照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程序、期限及条件,并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予以提供。
自特许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向特许权人提供土地之日止,特许权授予方应按照特许协议条款(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允许特许权人工作人员及其指定的其他人员进入该地块。
用于实施特许协议约定活动的地块,应在不进行招标的情况下以租赁方式或经与特许权人协商后以其他合法依据提供给特许权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的要求。
土地地块将基于特许权人提交的相应申请提供(经特许权授予方和特许权人同意,可在未提交土地提供申请的情况下将土地地块移交给特许权人)。特许权授予方应确保按照特许权人在相关协商一致的申请中确定的日期(除非特许权人根据特许协议撤回此类申请),或以特许权授予方和特许权人另行商定的方式,向特许权人提供土地地块(如适用,包括签订租赁协议)。
为确定计划提供土地地块的期限,特许权授予方与特许权受让方有权协商制定土地地块提供时间表。
土地地块租赁合同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与特许权受让方签订。
特许权人有权自土地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程序交付之日起,对划拨的土地行使占有和使用权。若特许协议无另行规定,特许权人可继续行使相关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直至协议终止之日。
特许权人可自主选择任何未被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且不违反特许协议要求的方式,对划拨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
授予特许经营方的土地可用于建造和安置资本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方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或特许经营协议另有规定,特许经营方(第三方)可取得土地上所建资本建设项目的所有权。
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土地租赁合同中须包含特许经营方权利条款
将土地地块提供给第三方占有和使用(包括转租,特别是具有后续转租权),期限不超过特许权协议的期限(包括不通过招标方式),同时遵守特许权协议规定的要求。
如果特许权人需要水体、林地地块和(或)矿产地块来实施特许权协议,特许权授予方也有义务确保向特许权人提供相关地块(对象)的权利。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向特许权人提供实施特许权协议所需的水体、林地地块和矿产地块权利,其程序和条件与提供土地地块相同(考虑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殊性)。
9. 若特许权授予方与受让方未就较低租金标准达成一致,则当特许权授予方向受让方出租土地时,租金金额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式)确定,该程序适用于缴纳俄罗斯联邦所属土地的租金,并需考虑相应地块的用途目的。
10. 特许协议标的物建成后,受让方应将建成的特许协议标的物移交给授予方,而授予方则应根据特许协议条款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移交受让方。除非特许协议另有规定,授予方签署相关建成特许协议标的物交接文件的时间,自收到受让方提交的该等文件草案(附特许协议标的物或其组成部分的投入使用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在不损害特许权协议所规定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的前提下,特许权协议标的物最迟应在获得该协议标的物(或其组成部分中最后一个标的物)投入运营许可之日起 3 个月内移交给特许权受让人。
(注:根据俄罗斯法律术语习惯,"концессионное соглашение"译为"特许权协议","концессант"为"特许权授予方","концессионер"为"特许权受让人"。译文采用"标的物"对应"объект"的法律概念,并保持俄语法律文本特有的长句结构,通过括号补充说明实现条款的精确传达。)
若特许协议未另行规定,特许权人自协议标的物创建之日起至协议终止之日止,有权对该标的物行使占有和使用权。
1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可私有化的特许协议标的物财产,经特许权人提议且获特许权授予方同意后,可纳入私有化预测计划(方案)。
12. 在特许协议设施运营(利用特许协议标的开展活动)过程中,特许权人应使用该设施以确保波隆奈斯克海港多功能货运区的运作(包括利用该设施开展商业航运活动,在波隆奈斯克海港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在不影响波隆奈斯克海港正常运作且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利用该特许协议标的开展其他活动。
特许协议标的应按照特许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
13. 根据特许协议规定的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特许权人必须确保:
按照特许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运营特许协议标的(利用特许协议标的开展相关活动);
特许协议标的物的运营需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及特许协议要求。
特许协议标的物的其他运营要求由特许协议另行规定。
14. 特许权授予方通过向特许经营者支付资本补助金的方式,承担部分特许协议标的物建设费用,具体支付程序、期限及条件由特许协议规定。
特许权授予方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资本补助金金额为 3,964,000,000 卢布。
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情形,特许权授予方还通过向特许权受让方支付款项(或有财务支持)的方式,承担部分特许权协议标的物建设和运营费用,支付程序、期限及条件均按特许权协议约定执行。
特许权授予方依据特许权协议可向特许权受让方支付的或有财务支持金额上限为 17400000000 卢布。
15. 特许权协议规定,特许权人可征收投资性港口费,用于补偿(融资)部分特许权协议标的物建设费用,具体征收程序、期限及条件应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及特许权协议的规定。
投资性港口费的最高限额应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计算依据为:特许权人用于建设和改造(改造定义以《特许权协议联邦法》中"改造"术语为准)特许权协议标的物(或其组成部分)的支出金额,与资本补助金额及特许权人用于建设和改造特许权协议标的物(或其组成部分)的支出金额(该部分支出已根据特许权协议通过有条件财务支持支付给特许权人)之间的差额。
应特许权人要求,特许权授予方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动),确保特许权人能够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及特许协议要求征收投资性港口费用。
16. 在特许协议规定条件(包括限制与例外)框架下,特许权人必须保障特许协议标的设施 c c cc 的运营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开始运营之日起至特许权协议终止之日止。
在不损害特许权协议规定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的前提下,特许权受让人必须自获得特许权协议项目(或其组成部分中的最后一个项目)投入使用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始运营该特许权协议项目。
17. 特许经营者向特许权授予方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费)包含固定部分,并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包含可变部分。
特许经营费的固定部分由特许经营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金额为 1000 卢布,该款项需在特许经营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一次性缴清。特许经营者必须自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 1 年内完成固定部分费用的支付。
可变部分特许权使用费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计收并支付:
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特许权人债务融资(含利息)回收期和特许权人权益融资回收期均已届满;
特许权人在整个特许权协议有效期内向特许权授予方支付的有条件财务支持金额(不包括特许权人返还给特许权授予方的有条件财务支持金额)超过 1000 卢布;
特许权人已全面履行所有融资协议(该术语按特许权协议定义)项下的义务,包括全额偿还债务融资(该术语按特许权协议定义)项下提供的贷款,并支付融资协议(该术语按特许权协议定义)项下应付的利息;
自签署特许权协议之日起已超过 25 年,且/或特许权人在特许权协议有效期内,在利润分配(股息支付)和/或根据提供股权融资(如特许权协议所定义)的合同(包括贷款(信贷)协议)进行的支付中,已支付的金额等于或超过以下 3 项数值之和:
特许权人获得的股权融资(如特许权协议所定义)总额;
为确保特许权协议规定的货运区建设项目基本财务指标中计划股权融资(按特许权协议定义)收益率所需的金额,按特许权人每提供 1 卢布股权融资(按特许权协议定义)计算,涵盖从资金提供给特许权人之日起至特许权人归还之日止的整个期间;
支付特许权人利润分配(股息支付)和(或)执行股权融资(按特许权协议定义)相关合同付款(包括贷款(信贷)合同)所需金额,以及相关税费(金额需确保纳税后收款方实际获得的总金额等于本款第八段和第九段所述指标之和);
特许权人未进入破产程序;
特许权人未出现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资不抵债(破产)情形;
特许权人未处于清算程序中(特许权人自行发起的清算除外);
特许权协议未终止效力;
未向法院提交可能导致特许权协议终止或宣告其无效及(或)未成立的诉讼申请(特许权人自行提出的申请除外);
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规则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变部分上限金额(以卢布计,含增值税)为正值。
特许权使用费可变部分的上限金额,应根据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规则计算得出,具体为以下两项的差额:一是特许权人依据协议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有条件财务支持金额(各项金额均按特许权协议规定的公式进行指数化调整),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固定部分金额与应计可变部分金额之和。
除特许协议另有规定外,若特许权人全体成员(股东)大会已作出关于特许权人利润分配(向股东支付股息)的决议,且特许权人实际向其成员(股东)进行了此类支付,同时满足本款所述关于计算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变部分的所有条件,则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变部分金额(含增值税)为特许权人根据相关利润分配(股息支付)决议实际向其股东支付金额的 20%。
在此情况下,若连续 10 个日历年度均满足本款所述可变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的计提与支付条件,且在此期间特许权经营者全体成员(股东)大会从未作出过向成员分配利润(向股东支付股息)的决议,则除非特许权授予方与特许权经营者另行达成协议,自本段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特许权协议终止之日止,只要每年在税务机关受理特许权经营者年度财务报表之日仍满足本款所述可变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的计提与支付条件,则应按特许权经营者相应年度财务报表中"净利润"指标的 20%(含增值税)计提并支付可变部分特许权使用费。
(译文说明:1. 保持法律文本的严谨性,使用"特许权授予方"对应"концедент";2. 将俄语长句合理切分为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的短句;3. 专业术语如"чистая прибыль"统一译为"净利润";4. 百分比表述调整为中文惯用格式)
为避免疑义,若本款第十八段或第十九段所述任何规则导致计算的可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超过特许协议约定的可变特许权使用费上限金额,则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含增值税)为可变特许权使用费上限金额。若可变特许权使用费上限金额为零或负值,则无需支付可变特许权使用费。
应支付的可变特许权使用费应由特许权人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特许权授予方(具体以适用者为准——即特许权人实际向其参与者(股东)进行相关支付的日期,或税务机关受理特许权人相关年度财务报表的日期)。
若特许权协议终止(或协议被认定无效或未成立),特许权人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浮动特许权使用费(以协议规定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为前提)将不予支付,并视为未计提应付金额。
若本条款第二十一段规定的浮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期限超过特许权协议终止日前的剩余期限,则浮动特许权使用费不予计提支付。
不得支付应计可变特许权使用费(相应可变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未计提),若自计提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间,本条款规定的任何条件不再满足
特许权使用费可变部分的计提和支付,以及在此类支付导致特许权人出现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破产(资不抵债)迹象的情况下。
18. 在不损害特许权协议所规定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的前提下,特许权人履行特许权协议义务的担保应按照协议要求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或这些方式的任意组合)实现:
向特许权授予方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
向特许权授予方质押特许权人在银行存款(储蓄)合同中的权利;
特许权人违反特许协议义务的责任风险保险。
特许权人可自行决定采用本款第二至第四段所列担保方式中的具体一种(或任意组合)来确保履行特许协议项下的义务。
特许权人有权随时自行变更本款第二至第四段所列担保方式中的具体一种(或任意组合)。特许权人亦有权随时自行调整担保条件(但该等调整不得导致违反特许协议要求)。
在不损害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的前提下,特许权人必须确保自特许权协议签署之日起 c c cc 至特许权协议项目投入运营当年之后的第一个日历年度首个月末(含当日)期间内,每年均持有符合特许权协议要求的履约担保。在上述期间内的每个特许权协议执行年度,作为特许权人履约担保而提供的银行保函金额、存款(储蓄)质押权利金额
及/或责任风险保险金额的合计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卢布。
作为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少于 3 个月。
作为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的存款权利质押,其有效期自设立之日起不得少于 3 个月。
作为特许权协议项下特许权人履行义务的担保而办理的责任风险保险,其有效期自办理之日起不得少于 3 个月。
关于特许权人在获得资本性补助预付款时需提供的担保要求,由特许权协议予以规定。
19. 若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特许权授予方应根据协议条款支付特许权协议终止补偿金(以下简称"终止补偿")。
若特许权授予方与特许权受让方未另行约定,当特许权受让方开展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时,其生产商品的销售、工程实施及服务提供均按管制价格(费率)和/或考虑既定价格(费率)附加费执行,则根据俄罗斯联邦价格(费率)管制领域法律规定应予以补偿、但截至特许权协议到期时尚未偿付的受让方费用,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及特许权协议规定程序予以补偿(该补偿作为终止补偿的组成部分)。
若特许协议因特许权授予方或特许权受让方依据协议中规定的终止条款(即因不可抗力情形发生或协议未予规定的事由)提出终止而失效时,应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支付终止补偿金,该补偿金具体包括:
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特许协议未予规定的事由导致协议终止时,应支付按协议约定标准确定的终止补偿金,该补偿金特别包含以下内容:
10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欠融资机构的债务金额;
10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可偿还自有投资金额;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投资者补偿金额的 50%;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终止特许权协议费用总额的 100%。
若特许权协议因特许权人主动提出(申请)而终止,且终止依据为协议中规定的"因特许权人未能在获得相关设施设计文件国家审查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内,筹集到建设特许权协议设施及特许权人财产所需的股权投资和(或)债权融资"这一情形时,应按照协议确定的标准支付终止补偿金,该补偿金特别包括: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向融资机构债务金额的 100%;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终止协议费用总额的 100%;
若特许权人未按协议条款发出无需移交设计文件的通知,则需支付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可补偿自有投资总额的 100%(若特许权人已按协议条款发出无需移交设计文件的通知)
(若根据本款规定确定的指标值为负,则该指标值应视为零)。
若特许权协议因特许权授予方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主动(申请)终止而失效,且该条款赋予特许权授予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则应按特许权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终止补偿金,该补偿金特别包括以下内容:
10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面向融资机构的债务金额;
10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终止特许权协议相关费用;
这两个指标之间的差额(若差额为负值,则相应数值视为零),即:
以下指标之和: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可补偿自有投资总额的 100%(若特许权协议因特许权人违反协议要求,延迟完成特许权协议项目创建超过 24 个月(相较于协议规定期限)而终止,则本款所定金额视为零);
向投资者支付补偿金额的 25%——若特许权协议终止日期发生在特许权协议项目(或其包含的符合本文件附件要求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组合,以及与特许权协议项目所含动产共同构成的项目)获得运营许可之后(若协议终止日期发生在获得运营许可之前)
特许协议项目(包括构成该项目的全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特许协议项目所含动产共同满足本文件附件规定要求的整体)投入运营时,根据本段确定的指标值应视为零);
扣除金额为 1,339,000,000 卢布,前提是特许经营人已向特许权人发送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通知,以协商有条件财务支持的支付条款,且双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在其他情况下,扣除金额为 0 卢布。
若特许权协议因特许权人主动(申请)依据协议中规定的理由终止而失效,且该理由赋予特许权人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以下情形除外:因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提前终止;或因协议规定的原因——自相关项目设计文件获得国家审查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内,未能筹集到建设特许权项目及特许权人财产所需的股权融资和/或债权融资;或因协议规定的特殊情形发生——特许权项目(和/或特许权人财产)建设过程中实际成本(含增值税)超出预算成本),则.. 关于特许协议项目(和/或特许权人财产)的国家设计文件审查结论(预算造价真实性确认),按该等项目的指数化预算造价(如特许协议所定义该术语)和/或特许权人实际投入建设特许协议项目(和/或
特许权人财产)"特许权人创建特许权协议对象的成本上限指标"(和(或)"特许权人创建货运区项目所需特许权人财产的成本上限指标")的金额超过 10 亿卢布,或根据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与发生特殊情形相关的理由(该特殊情形涉及双方未就或有财务支持支付条件达成一致和(或)未对特许权协议进行必要修改以体现已达成一致的或有财务支持支付条件),则应支付终止补偿,其金额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特别包括: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向融资机构债务金额的 100%;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 100%可偿还自有投资金额;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 100%投资者补偿金额;
根据特许协议确定的终止特许协议费用总额的 100%;
若特许权协议终止日期晚于或等同于特许权协议项目(由符合本文件附件要求的资本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动产组成的整体)获得运营许可的日期,则特许权人应获得 39.82 亿卢布的未实现收益(本段不适用于特许权协议终止日期早于特许权协议项目(由符合本文件附件要求的资本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动产组成的整体)获得运营许可日期的情形)
本文件),或特许协议因与特许权人签订实施货运站区建设项目所需合同(特别是人工土地建造合同)延迟相关的特殊情形发生而终止,或因特许权人未签订此类合同而终止(除非该特殊情形的发生与特许权人未签订和/或延迟签订应由特许方作为合同一方签订的合同有关,包括以任何联邦行政机关、联邦国有单一制企业和/或联邦国家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或特许协议因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为确保通过铁路运输将货物从特许协议标的物和/或特许权人财产运出(或运入)所需措施未履行或延迟履行相关的特殊情形发生而终止,或特许协 协议因特殊情形发生而终止,该情形涉及特许经营者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电力供应、燃气供应、供热、供水、排水、废物处理或通信服务,以及铁路或公路基础设施的使用权,这些资源均为实施货运枢纽建设项目所必需(包括无正当理由或非法延迟提供此类使用权或限制使用权的情形)。
若特许经营协议因特许经营者依据协议规定提出终止请求而终止,且该终止权基于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情形——即建设项目(含增值税)的预算成本超出经国家设计文件审查结论(预算真实性确认)确定的特许经营协议对象(和/或特许经营者资产)创建预算标准的情形——特许经营者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
特许协议标的物(和/或特许权人财产)相关成本(经该标的物(或若干标的物)的指数化估算成本(如特许协议所定义)和/或特许权人创建特许协议标的物(和/或特许权人财产)的实际支出金额调整后)超出特许协议规定的"特许权人创建特许协议标的物的成本上限"指标(和/或相应的"特许权人创建货运区建设项目所需财产的成本上限"指标)10 亿卢布以上,且若特许协议终止日期早于或等于特许权人获得特许协议标的物(其所含资本性建设标的物)施工许可的日期,则应按特许协议规定金额支付终止补偿金,该补偿金特别包括:
10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面向融资机构的债务金额;
10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终止特许权协议相关费用;
这两个指标之间的差额(若差额为负值,则本项数值视为零),即: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可收回自有投资金额的 100%与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投资者补偿金额的 100%之和,但不超过 13.39 亿卢布;
扣除金额,若特许经营者已向特许权人发送特许协议规定的通知以协商有条件财务支持支付条款,且双方根据特许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则该金额为 1,339,000,000 卢布;其他情况下则为 0 卢布。
若特许协议因特许经营者主动(申请)终止而失效
在特许权协议中,作为赋予特许权人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权利的依据,被定义为特殊情形发生的情形是:在特许权协议标的物(和/或特许权人财产)建设过程中,经国家设计文件审查结论(或建设成本真实性确认)确定的建设预算成本(含增值税),经该标的物(或多项标的物)的指数化预算成本(按特许权协议定义)和/或特许权人实际建设特许权协议标的物(和/或特许权人财产)的支出金额,超过协议规定的"特许权人建设协议标的物的成本上限"指标(和/或"特许权人建设货运区项目所需财产的成本上限"指标)10 亿卢布以上,且若 特许权协议终止日期晚于特许权人获得特许权协议项目(含其所属的资本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日期的,应按协议约定标准支付终止补偿金,该补偿金特别包括:
按特许权协议确定的融资机构债务总额的 100%;
10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终止特许权协议费用金额;
上述两项指标之间的差额(若差额为负值,则本项下的数值视为零),即: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可补偿自有投资金额的 100%;
扣除项金额(当特许权人已向特许权授予方发送特许权协议规定的通知以协商有条件财务支付条款时适用)
根据特许权协议条款,支持方与相关方达成一致的条件为 13.39 亿卢布,其他情况下则为 0 卢布。
若特许权协议因特许权人主动(申请)终止而失效,且该终止依据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特殊情形条款——即因双方未能就附条件财政支持支付条件达成一致,和/或未对特许权协议进行必要修改以体现已协商一致的附条件财政支持支付条款——则应按特许权协议确定的标准支付终止补偿金,其金额根据以下规则计算:
若特许经营者在申请有条件财政支持支付条件协调时,随附相关请求提交了符合特许协议规定要求的文件及信息,则应按协议约定标准支付终止补偿金,该补偿金特别包括:
根据特许协议确定的融资机构债务金额的 100%;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 100%可偿还自有投资金额;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 100%投资者补偿金额;
根据特许协议确定的协议终止费用总额的 100%;
在其他情况下,若基于上述理由终止特许协议,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终止补偿金,具体包括:
10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欠融资机构的债务金额;
50%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可偿还自有投资金额;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投资者补偿金额的 50%;
根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终止特许权协议费用总额的 100%。
特许权授予方与特许权受让方协议提前终止特许协议时,终止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终止补偿金额的确定应 c c cc 考虑特许权受让方未偿还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金额、终止特许协议的必要费用以及特许权受让方结算账户中的自由现金余额,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经文件证明并依据特许协议确定的金融机构债务金额的 100%。
特许权授予方支付的终止补偿金额应增加收款方因获得该笔款项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税款、费用及其他强制性支付金额,以确保在扣除上述税费后剩余的终止补偿金额与特许协议规定的组成部分总额相符。
除非特许权协议另有规定,特许权终止时的补偿金应由特许权授予方向特许权受让方支付。特许权终止补偿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特许权终止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及期限由特许权协议确定。
20.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特许权受让方必须确保平等开放使用特许权协议标的物所提供的服务。
2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限制和例外),在特许协议对象运营(使用)过程中
特许权受让人有义务为俄罗斯联邦法律授权的国家监管机构代表提供无障碍访问权限,以便其行使法定职权。
22. 特许权协议规定,可根据协议确立的条件和程序,在特许权人、特许权授予方与融资机构之间签订《特许权协议联邦法》第 5 条第 4 款所规定的协议。

  附录

关于建立和运营多功能货运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协议基本条款

特许权协议项目的组成、说明及技术经济指标

关于建立和运营多功能货运区基础设施的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的标的物名称——根据特许权协议建立的波罗奈斯克海港多功能货运区部分基础设施(包括人工填海造地)。
特许权协议标的物的初步位置(需在项目文件编制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俄罗斯联邦萨哈林州马卡罗夫区,鄂霍次克海捷尔佩尼亚湾,新村以南。若相关公共法律实体的名称和(或)边界发生变更,特许权协议标的物应位于根据签订特许权协议决定之日既有边界所确定的区域内。
特许权协议标的物类型——海港与河港,包括人工填海造地、港口水利设施及其生产与工程基础设施。
特许权协议标的物构成包括:为实施波罗奈斯克海港多功能货运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货运区项目")所需资产,该资产将根据特许权协议条款创建并归入联邦所有,同时考虑
特许权协议对象相关设计文件的协调条款。
特许协议标的财产的具体组成将在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和协商后予以明确,包括为实施港口货运区项目所需且根据与特许权授予方协商一致的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鉴定肯定结论)规定建造的水域、疏浚工程形成的进出航道和(或)水下设施,以及特许权人在实施港口货运区项目过程中建造的人工岛;若为实施港口货运区项目确需建造相关财产,则根据特许协议条款及经与特许权授予方协商一致的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鉴定肯定结论)确认后,还可包含不属于特许权人财产(按特许协议定义)的其他财产 协议),包括:
港口货运区项目实施所需的船舶交通管理雷达系统;
实施港口货运区项目所需的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基础设施;
实施港口货运区项目所需的航标设备及其他航道水文导航设施;
港口货运区项目实施所需的自动化信息系统设备、统一航运监控与管理服务设施;
港口货运区项目实施所需且由特许经营方建造的护岸工程(海岸防护设施);
为实施港口货运区项目所需且由特许经营者建造的码头和泊位;
为实施港口货运区项目所需且由特许经营者建造的其他水工建筑物(包括引桥)。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 用于水域形成的设计船型:载重吨不超过 80,000 吨的船舶(或根据特许权人决定采用更大吨位)。
目标用途 - 保障波罗奈斯克海港多功能货运区的运营,并利用特许协议项目开展其他不妨碍波罗奈斯克海港运营、且不违反特许协议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的活动(包括营利性活动)。
特许权协议标的物的组成和(或)特性可在特许权人实施项目文件编制措施和(或)其他创建特许权协议标的物措施过程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