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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决议

经过近40年的革新开放,我国民营经济在数量和质量上逐步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动力之一。目前民营经济领域约有94万多家企业和500多万经营户在运营,贡献了约 50 % GDP 50 % GDP 50%GDP50 \% \mathrm{GDP} 、超过 30 % 30 % 30%30 \% 的国家财政收入,并吸纳约 82 % 82 % 82%82 \% 的劳动力参与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是推动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许多民营企业已发展壮大,树立品牌并进军区域和全球市场。
然而,民营经济目前仍面临诸多制约发展的障碍,在规模和竞争力方面尚未实现突破,未能满足作为国家经济核心力量的要求与期待。绝大多数企业属于超小型、小型和中等规模;财务实力和管理水平有限;多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劳动生产率、运营效益和竞争力水平不高;经营思维缺乏战略眼光,与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联动不足。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众多,但主要包括:对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作用的认识思维尚不充分,未能适应发展要求;体制机制和法律政策仍存在梗阻与不足;领导指导工作未得到应有重视;财产权与经营自由权保障尚不充分。民营经济在获取资源特别是资金、技术、土地、资源和优质人力资源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部分优惠政策支持实效不足且难以触达;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为实现党的十三大决议提出的国家发展目标,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亟需革新思维、统一认识与行动,采取全面综合、突破性的举措,进一步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坚定发展信心,激发经济新动能,推动增长提升国家竞争力。
基于上述形势,政治局要求集中贯彻并坚决、协同、高效落实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1. 在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中,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最重要的动力,是推动增长、创造就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家竞争力、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推动经济向绿色循环可持续方向重构的先锋力量;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共同构成建设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经济体系的核心,同时深度融入国际社会,实现实质高效的国际一体化,助力国家摆脱落后危机,迈向繁荣发展。
  2. 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可持续、高效、高质量发展既是紧迫的重点任务,又具有长期战略意义;需在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中具体落实;旨在释放所有潜力优势,全面解放生产力,激活、调动并有效利用一切资源,特别是民间资源,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加强国防安全,增强对外交往与国际一体化。
  3. 彻底消除对越南民营经济的偏见性认识、思想、观念和态度;正确评估民营经济对国家发展的重要作用;培育和鼓励民众及企业的创业创新精神,尊重企业和企业家,明确企业家是经济战线的战士;充分保障财产所有权、自由经营权、平等竞争权,允许自由经营法律未禁止的行业;建立并巩固国家与民营经济领域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确保民营经济在获取商业机会和国家经济资源(特别是资金、土地、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及其他合法资源)方面与其他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相关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
  4. 营造宽松、透明、稳定、安全、易执行、低成本、符合国际标准的营商环境,确保区域和全球竞争力。及时制定和完善突破性法律法规与政策机制,鼓励民营经济在优先发展领域、研发投资、科技应用、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发展,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迈向区域和世界舞台;激发创新创业精神,推动数字化转型及合法正当致富。
  5. 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国家构建功能,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注重培养具有道德素养、商业文化、胆识智慧、活力创新、奋发向上的企业家队伍
    尊重、鼓励并发展壮大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民族自尊心和奉献精神的企业家群体。

二、目标

1. 到2030年

  • 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最重要的驱动力;是发展科学技术、改革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先锋力量,为实现政治局 57 NQ / TW 57 NQ / TW 57-NQ//TW57-\mathrm{NQ} / \mathrm{TW} 号决议( 22 / 12 / 2024 22 / 12 / 2024 22//12//202422 / 12 / 2024 日)及党的其他方针政策目标作出贡献。
  • 力争实现200万家企业活跃于国民经济中,达到每千人口拥有20家企业的水平。培育至少20家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大型企业。
  • 民营经济年均增长率保持在 10-12%区间,高于国民经济整体增速;贡献约 55-58%的 GDP、约@0%的国家财政总收入,解决约@1%的就业总量;劳动生产率年均提升约@2%。
  • 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数字化转型程度位居东盟前三强及亚洲区域前五强。

2. 2045年远景目标

越南民营经济快速、强劲、可持续发展,主动参与全球生产供应链;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具备高度竞争力;力争到2045年实现至少300万家企业活跃于经济领域;贡献率约达 60 % GDP 60 % GDP 60%GDP60 \% \mathrm{GDP}

三、重点任务与解决方案

  1. 转变思维,统一认识与行动,激发民族信心与抱负,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新气象
  • 各级党委、政府、整个政治体系、企业界和民众对民营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要高度一致;巩固越南民营经济在新时期的信心、进取抱负和有力行动。国家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不以行政手段干预违背市场原则的生产经营活动;构建政府与企业间开放、友好、同行、廉洁的服务型发展伙伴关系。
  • 加强宣传工作,提高认知与行动力,激发全民的创业精神、自信心、自强意识和民族自豪感,以推动民营经济强劲发展。新闻媒体机构应提升信息宣传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客观、真实、全面地传播信息,弘扬优秀模式、创新做法和高效经验,激励全社会的创业热情。严禁任何骚扰行为、消极现象及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影响企业和企业家声誉。
  1. 深化制度改革,完善政策体系,提升制度质量,切实保障和维护民营经济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自由竞争权及平等竞争权,确保民营经济合同的有效执行。

2.1. 深化制度改革,完善政策体系,提升制度质量

  • 创新立法思维与执法机制,确保经济在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运用市场工具调节经济;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干预,消除行政审批壁垒和"申请-审批"机制,摒弃"管不住就禁止"的思维。公民、企业可在法律未禁止的行业自由经营。仅在出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社会道德、环境保护及公众健康等理由时,方可依法对经营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 完善法律体系,消除市场准入壁垒,确保营商环境畅通、透明、清晰、一致、长期稳定、易于遵守且成本低廉。在行政流程和手续中全面推行透明化、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特别是针对市场准入与退出、土地、规划、投资、建设、税务、海关、保险、知识产权、标准规范等领域,充分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到2025年,完成对阻碍民营企业发展不必要经营条件、重叠规定及不合规条款的清理工作;实现行政手续办理时间至少减少 30 % 30 % 30%30 \% ,合规成本至少降低 30 % 30 % 30%30 \% ,经营条件至少精简 30 % 30 % 30%30 \% ,并在后续年份持续大幅削减。强力推进跨行政区划的公共服务供给。力争到2028年,越南营商环境跻身东盟前三甲和全球前30强之列。
  • 从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向服务与促进发展,以人民和企业为中心;推进公共治理现代化,实现数据驱动的治理模式。大力推动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并加强监督检查。转变经营条件管理方式
    由许可认证制转为经营条件公示与事后监管相结合,除少数必须按国际惯例履行许可程序的领域外。修订《破产法》,缩短法律程序处理时限,扩大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全面推进电子诉讼平台应用,改革资产处置机制。建立生产经营障碍评估与反馈机制。解决中央与地方、部委之间以及各地之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的问题。
  • 实行市场机制,在资金、土地、资源、资产、技术、人力、数据等各类资源的动员、配置和使用上对各经济成分企业一视同仁。审查完善税费政策,确保各经济成分公平对待,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特别是推行电子发票;严禁滥用行政决定和行业地方保护行为。严肃处理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完善新型经济模式、基于技术和数字平台的经营(尤其是金融科技、人工智能、虚拟资产、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框架。对新兴行业领域建立基于事后监管的试验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数据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企业数据连接、共享和开发利用提供便利,同时保障数据安全。
  • 为行政手续办理创造一切便利条件;明确各级、各部门机关单位之间的分工、分级和分责,厘清负责人在行政手续办理中的责任。严肃处理干部、公务员的腐败、谋取私利和刁难行为;同时,建立免责机制,对已完整履行相关流程规定、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未谋取私利但因客观风险造成损失的情况予以免责。
  • 制定特别机制和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确保遵循市场原则并遵守国际承诺;取消营业执照费;对成立头三年的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资源用于企业扶持计划和政策,同时动员企业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产业部门、研究机构、大学等各方资源。增强民营经济和企业家在参与政策建言、政策评议中的作用,确保实效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 大力推动国内市场发展,刺激消费需求,拓宽分销渠道,加快发展数字平台和电子商务;务实高效开展"越南人优先使用越南货"运动;升级革新国家贸易促进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和推广品牌。鼓励发展民营零售集团;制定优先政策让中小企业和创新初创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参与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和方案。提升履约能力,善用国际承诺,建立有效机制协助民营企业解决国际争端...
  • 更新并规范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数据标准和数据库,为各阶段政策评估、制定适合的发展战略提供依据。建立适当机制向政策研究、咨询和论证机构共享数据系统。
    2.2 切实保障和维护民营经济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平等竞争权及合同履行权
  • 完善商业领域合同执行与纠纷解决的法律体系,缩短合同纠纷处理周期。针对积压多年、造成社会资源流失浪费并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项目与合同,建立专项处理机制,同时依法明确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权责;杜绝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延迟履行与民营企业所签合同付款义务的现象。提升经济法庭和商事仲裁机构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透明度、效力与效率,确保快速、公正、客观、平等原则的落实。
  • 审查、完善并有效执行关于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制定支持国内知识产权评估与保护的政策;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国外及国际组织注册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侵权行为实施严厉制裁。确保全流程在线办理工业产权确权手续,最大限度缩短知识产权申请办理时限,确保符合国际惯例。
  • 杜绝重复、交叉、冗长及不必要的检查稽查现象;严格落实企业每年最多接受一次检查的原则,除非存在明确违法证据。
    严惩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滥用监督检查职权刁难企业的行为。建立数据系统和人工智能预警工具,及早发现违法风险。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中大力应用数字化转型。推行线上监督检查,优先基于电子数据进行远程检查,减少实地检查。对守法合规良好的企业免除实地检查。
    2.3. 坚持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明确区分原则;处理违法行为时严格区分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
  • 修订刑事、民事、诉讼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处理民营经济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时,优先适用民事、经济、行政措施,允许企业和企业家主动纠正违规行为、弥补损失。若法律适用存在刑事或非刑事处理可能时,坚决不采用刑事手段。确需刑事立案的,应优先采取经济补救措施,并将其作为后续处理的重要考量依据。不得追溯适用对企业不利的法律规定。对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及时结案,避免影响企业和企业家声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案件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 确保对案件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范围和手续实施,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与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相适应。
  • 明确区分合法形成的财产与违法行为所得财产及其他涉案财产;区分企业财产与个人管理者在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妨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经各司法机关协商一致后,允许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全涉案财产价值,最大限度减少调查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 为民营经济获取土地资源、资金和高素质人力资源提供便利条件

3.1. 加强民营经济获取生产经营用地和场所的机会

  • 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为民营经济获取生产经营用地提供便利。建立合理机制和政策,控制
    土地价格波动,特别是生产、经营及非农业用地价格,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投资及生产经营计划的影响。最迟于2025年完成国家土地数据库建设,实现与国家数据中心及相关数据库的互联互通。推行土地领域电子化交易;主动向企业公开透明地提供信息;缩短土地租赁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时间;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 允许地方政府使用地方财政支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科技孵化器的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并要求投资方将部分已投资土地预留供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初创企业租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土地储备比例,确保平均最低 20 ha / khu 20 ha / khu 20ha//khu20 \mathrm{ha} / \mathrm{khu} 的基础设施投资土地总量用于上述企业。国家出台政策规定,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五年内,对上述对象减免最低 30 % 30 % 30%30 \% 的土地租金。减免的租金通过抵扣投资主体依法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方式返还;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配套工业企业、创新初创企业提供场地平整、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支持及行政审批便利政策。
  • 集中解决因手续问题受阻、进度滞后的项目困难;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公共用地、未使用的机关办公场所以及长期纠纷案件中的土地。制定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配套工业企业、创新型企业租赁地方政府未使用或闲置的公有房产和土地。

3.2 拓宽和多元化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 审查完善民营经济信贷机制政策。优先安排部分商业信贷资源专项用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配套工业企业、创新初创企业,支持其贷款购置新机械设备、新技术,推动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以及出口信贷和供应链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生产经营模式评估、市场拓展方案进行放贷,推行基于数据流、现金流、价值链的融资模式,将动产、无形资产、未来资产及信用贷款等纳入担保品范围。
  • 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发展;国家建立利率支持机制,鼓励信贷机构降低私营企业绿色贷款、循环经济项目贷款以及采用环境社会治理(ESG)标准框架贷款的利率。
  • 全面审查法律框架,完善中央与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运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在担保业务中接受客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实施目标导向的总体管理;制定合理的财务准备金计提标准,放宽担保条件至低于银行贷款门槛;建立资源补充机制和合理的保险政策以保障系统安全。研究设立再担保基金及交叉担保、联合担保等创新模式。
  • 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法律框架和运作机制,扩大覆盖对象,简化并透明化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放贷程序,推进数字化改造;多元化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捐赠等;尽快补充地方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功能与任务,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初创企业增加资金供给;为创业项目提供种子资金和创业贷款;建立孵化器并提供创业支持。鼓励中央与地方基金、私营机构及金融信贷组织采用联合融资模式,分担风险并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优惠力度。
  • 审查并修订补充关于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运营的规定,以多元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渠道。修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法律框架,扩展租赁资产范围,将软件、开采权、知识产权、数据等非传统资产纳入其中。出台受控试点的 P2P 网贷及众筹交易平台法律框架,直接对接中小微企业与个人及资金供给机构。
  • 实现银行、税务及相关机构系统间的信息互联互通,确保企业运营状况、财务数据共享畅通,整合来自信贷机构、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与征信评分数据,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
  • 支持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建设透明规范的财务体系,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标准,实施提升信用评级与融资可获得性的解决方案。
  • 加强对金融机构及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管控内部生态圈关联贷款活动。
  • 完善税收政策,便利投资基金对企业注资;提高长期资产投资或资本金注资比例上限;建立投资基金中长期募资机制。研究允许金融机构拓展社保基金、自愿养老金等资金来源,以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民营经济中长期融资渠道。
  • 加快推进证券市场升级重组,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企业债券规则,拓宽民营企业低成本稳定融资渠道。研究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

3.3. 提升民营经济人力资源质量

  • 集中资源发展高质量高等教育机构、职业培训网络及重点行业。鼓励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联合培养项目,推广和引进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培训课程。
  • 创新企业参与的高质量课程评估与毕业认证机制。支持并鼓励企业定制化培训模式,引导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企业用于员工培训及再教育的费用可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
  • 高效实施民营经济人力资源质量提升培训计划;鼓励各地依法运用自有资源,主动支持符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导向的人力资源开发培训项目。
  • 实施培训1万名企业高管的计划;动员成功企业家参与培训,分享经验,激发灵感,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
  • 推动各级教育开展创新技能、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外语和数字技能培训,以满足高素质人力资源需求,促进科技发展、创新和创业。
  1. 促进私营经济领域的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以及高效可持续经营。
  • 坚决执行 2024 年 12 月 22 日政治局关于在私营经济领域实现科技发展、创新和国家数字化转型突破的第 57-NQ/TW 号决议。
  • 颁布针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的受控试验法律框架(沙盒机制);为民营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智慧医疗等领域的研究与应用创造有利环境。
  • 允许企业将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 200 % 200 % 200%200 \% 费用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扣除项。通过企业所得税抵扣机制或基金资助方式,对投资购置设备、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可持续经营及循环经济实施成本给予支持政策。
  • 企业可最高按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 20 % 20 % 20%20 \% 比例计提资金,用于设立科技发展、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及研发基金。该基金可用于企业自主开展研发项目,或通过产品承包机制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
  • 民营企业可合理付费使用国家实验室、测试室、设计辅助室及共享研究设备,以及国家检测、测量、检验、鉴定中心来开发产品。
  • 对创新初创企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创业创新中介支持机构自产生应缴企业所得税之日起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人及机构转让创新初创企业股权或出资权益所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对在创新初创企业、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及创业创新中介支持机构工作的专家、科学家减免个人所得税。
  • 国家优先配置资源支持投资发展服务于创业孵化的创新中心,开展研究、试验、开发及技术转移活动,以支持企业创新与创业发展。

5. 加强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对接联系

  • 构建按产业集群、价值链、供应链划分的企业联动机制。鼓励大型企业引领国内供应链,对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支持发展产业集群联动,特别是配套工业、加工制造、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信息技术和创意产业等领域。明确将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支持产品试验、提供技术援助和知识培训、使用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等行为,作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要考核指标。大型企业为参与供应链的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培训和再培训的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扣除项。
  • 鼓励金融机构和信贷组织为按价值链、供应链运作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 加快推进研发支持、培训、咨询、贸易促进、技术转让等政策落地。支持企业获取出口市场所需的行业标准认证证书,参与价值链和供应链体系。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及贸易促进支持,推动重点工业园区、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区内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对接合作。
  • 在基础性、支柱性和优先发展产业中分阶段实施合理的本土化比例要求,明确大型外资项目在审批阶段就必须制定本土供应链使用计划。支持曾在外资企业任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创业,充分利用其经验知识、管理模式以及与外资企业的联系网络参与供应链体系。
  1. 快速培育发展大中型企业,打造具有区域乃至全球影响力的民营经济集团
  • 扩大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范围;国家主动出台政策,通过限制性招标或指定招标方式,或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经济与国家共同参与战略领域、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如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尖端产业、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绿色交通、国防工业、安全等领域),以及紧急、紧迫任务。推动民营企业投资扩展并提供优质医疗、教育服务,发展文化产业、娱乐产业的解决方案。
  • 通过公私合作模式(PPP)、公营私营共治、公共投资私营管理、私营投资公共使用等形式,在经济基础设施、文化社会基础设施、信息技术、通信等领域实现国家与民营经济合作形式的多样化与提质增效,并以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选择标准。加快推进"千家企业标杆计划",重点培育在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高新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锋企业。
  • 制定并实施"走向国际计划"(Go Global),重点在市场拓展、资金支持、技术升级、品牌建设、分销渠道、物流运输、保险服务、出口奖励、咨询顾问、法律事务、商业贸易纠纷解决、并购重组以及与跨国企业对接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

7. 为小微企业、超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提供实质性高效帮扶

  • 审查完善个体经营法律框架;最大限度缩小差距,为组织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创造一切便利条件,鼓励经营户转型为企业。大力推进会计、税务、保险等制度的数字化、透明化、简化和易遵守性,以促进经营户向企业模式转型。最迟于2026年取消对经营户的定额征税形式。
  • 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者免费提供数字平台、共享会计软件、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管理、会计、税务、人力资源和法律方面的培训。
  • 有效实施国家全面金融战略,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获取和使用金融产品的能力,优先支持青年、女性、弱势群体、少数民族、山区、边境和海岛地区的创业者及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包容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商业模式。
  1. 弘扬商业道德,强化社会责任,大力激发创业精神,为企业家参与国家治理创造一切便利条件。
  • 培养一支具备商业道德、诚信廉洁、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家队伍,既传承民族特色又汲取世界商业文化精华,胸怀建设富强繁荣国家的宏伟理想。以商业道德与文化为核心,弘扬法治精神。参照国际标准,依据以下核心指标评估民营企业:(1)法律合规程度。
    (2)就业岗位创造。(3)对国家财政的贡献及
    (4)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度。
  • 在全社会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和激发全体民众的创新经营意识。加快推进商业创业培训项目进入教育机构,大力激发学生群体的创业热情和商业实践能力。
  • 表彰奖励经营高效、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参与公益活动的优秀企业家和企业典范。动员德才兼备的优秀企业家参与国家治理。
  • 建立各级党政机关与企业间紧密、务实、坦诚、开放的互动关系。政府职能部门须主动履职尽责,依法及时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对超出权限的事项及时上报;同时发挥企业及行业协会的政策建议和监督作用,如实反映行业痛点难点;严禁政策寻租、利益输送及公职人员腐败行为。
  • 民营企业家应主动革新经营理念,保持开拓进取精神,坚定发展信心,持续学习提升能力素质,积累知识经验,通过合法经营实现企业成长,为家乡和国家发展贡献力量。
  • 不断巩固和提升各行业协会、企业及企业家代表组织的作用、职能、任务及运作效能,以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评议和监督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的执行。
  • 需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在企业和企业家中建设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并发展党员,同时建立适合企业党组织的机制和规定,使企业中的优秀人才能够加入党的队伍。

四、组织实施

  1. 国会党委领导并指导审查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律;加强按规定执行的监督工作。
  2. 政府党委:(1)指导制定并提请国会于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颁布特殊、特别机制和政策
    (2025年5月);制定落实本决议的行动计划。(2)配合国会党组及时将本决议提出的主张政策充分制度化,并配置充足资源推进实施,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颁布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国会决议,制定具体、可行、有效的优惠机制政策。(3)牵头会同中央宣教部和民运部准备贯彻学习材料,在国会通过特殊机制政策决议后立即组织贯彻工作。
  3. 各部委党委、政府直属机构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各省市委、中央直属党委要制定符合任务、措施和时间表的行动计划,并明确各机关单位的责任分工。
  4. 祖国阵线党委和中央各团体领导指导制定计划方案,动员人民落实决议精神,发挥社会监督和建言献策作用,参与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
  5. 中央宣教部与民运部牵头,配合政府党委及相关机构为政治局和书记处提供参谋,组织学习贯彻并加强决议内容的宣传普及工作。
  6. 政府党委牵头,会同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直属和地方各级党委跟踪评估决议执行成效;向政治局报告实践中的新情况新要求以便指导工作。
本决议传达至各党支部。
主送单位:
  • 政治局、书记处
  • 各位中央委员会委员同志,
  • 各中央直属党委、党组,
  • 各中央直属省(市)委,
  • 中共中央办公厅。
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