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3 月 28 日
法国最高法院
上诉编号 11-27.770
第一民事庭
刊登于公报
ECLI:FR:CCASS:2013:C100392
标题
仲裁
国际仲裁
判决
撤销诉讼
案件
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侵犯诉讼权利及当事人平等原则
拒绝审理反诉请求
条件
与主张不可分割的请求
目录
如果仲裁庭拒绝审理反诉请求可能会损害
诉讼权利和平等原则,则须以这些请求为前提
与主张请求密不可分。因此,根据《民法典》第 1520 条第 5 款,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上诉法院因侵犯当事人权利而撤销裁决,必须进行调查,正如其所要求的那样
如果在本案中情况确实如此,便要求他这样做
判决文本
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作出如下判决:
关于第二项理由的第三和第四分支:
鉴于《民事诉讼法》第 1520 条第 5 款及《民事诉讼法》第 455 条;
鉴于,根据被诉判决,意大利注册的 Pirelli 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与西班牙注册的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商标许可合同;双方因 PZERO 商标许可产生争议,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通知立即暂停其义务,随后 Pirelli 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13 日解除合同;巴塞罗那商事法庭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对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启动破产程序,并于 2009 年 1 月 26 日进入司法清算;2007 年 11 月 8 日,Pirelli 公司根据合同第 34 条规定的仲裁条款,在国际商会(CCI)主持下启动仲裁程序,请求确认合同被合法解除,并判令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支付多项款项;仲裁庭作出第一份部分裁决,未被上诉,认定其管辖权,理由是根据西班牙破产法, 启动破产程序并不影响国际仲裁条款的效力;鉴于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国际商会仲裁院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通知仲裁庭及各方,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 30 条第 4 款,因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未支付预付费用,该反诉请求被视为撤回,但不妨碍其在其他程序中重新提出;仲裁庭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在巴黎作出裁决,确认 Pirelli 公司主动终止许可协议的行为合法,主要命令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停止使用许可商标,并判令其支付未付特许权使用费 2,992,000 欧元;
鉴于,为撤销因侵犯诉讼权利及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裁决,判决首先认定,将反诉请求视为撤回,因未支付预付费用,而处于司法清算中的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主张其无力支付该费用,此举构成过度措施,导致其丧失了对其主张作出裁决的可能性;该公司在另一仲裁程序中随后提出相同请求的权利仅具理论性质;其次,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的反诉请求理由仅被视为对其自身主张的抗辩,且仲裁庭在审理主请求时已对此作出回应,该情况尚未被证明,且不足以弥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平衡;
鉴于仲裁庭拒绝审理反诉请求,虽可能侵犯诉讼权利及当事人平等原则,但前提是反诉请求与主诉请求密不可分,而上诉法院未按请求查明本案是否属此情形,故其裁决缺乏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撤销巴黎上诉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作出的全部判决;因此,将案件及当事人恢复至该判决前状态,并为公正起见,将案件发回凡尔赛上诉法院重新审理;
判令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鉴于《民事诉讼法》第 700 条,驳回请求;
鉴于法国最高法院检察长的勤勉,本判决将被送交,以便在被撤销判决的边缘或之后进行登记;
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据此作出判决,由庭长在庭审中宣读
2013 年 3 月 28 日公开宣判。
本判决附带理由
由律师事务所 SCP Célice、Blancpain 及 Soltner 代表 Pirelli & C. SPA 公司提出的理由
第一项撤销理由(司法救济的可及性)
对被诉判决的指控在于其撤销了 2009 年 10 月 19 日在巴黎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该裁决涉及意大利法下的 PIRELLI & C. SPA 公司与西班牙法下的 LICENSING PROJECTS S.L 公司之间的争议,仲裁裁决明确宣布自 2007 年 4 月 13 日起授予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的许可合同合法终止,并命令 LICENSING PROJECTS 向 PIRELLI 公司支付未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理由如下:“许可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指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并且双方当事人采纳了该规则的条款;根据该规则第 30 条(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国际商会应尽快确定预付款金额,以覆盖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国际商会因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而产生的管理费用;……4. 当预付款请求未被满足时,秘书长可在咨询仲裁庭后,建议其暂停仲裁活动,并设定一个不少于十五天的期限,届时未支付相应预付款的主请求或反请求将被视为撤回。如相关当事人反对该措施,应在上述期限内请求法院对此事项作出裁决。’” “此类撤回不剥夺相关当事人在另一程序中重新提出相同请求或反诉请求的权利”;(……)2009 年 8 月 25 日,法院已通知仲裁庭及当事人,被告因未支付预付费用,反诉请求被视为撤回,但不影响其在另一程序中重新提出的可能性;该决定被仲裁庭视为既定事实;司法权的准入权意味着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由法官裁决其主张的具体权利;虽然该权利的行使可受限制,但限制必须与良好司法管理的需要相称;仲裁法院亦不例外,须适用上述原则”;
鉴于,一方面,仲裁中心的规则,即仲裁协议所指的规则,构成了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该仲裁中心之间的仲裁宪章;拒绝适用该规则,即撤回未支付仲裁费用预付款部分的当事方的请求,且不影响其在后续程序中重新提出请求的权利,所涉判决违反了《民法典》第 1134 条及《民事诉讼法》第 1442 条、第 1508 条和第 1520 条;
鉴于,另一方面,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原则保障当事人获得仲裁司法途径的权利——更不用说免费仲裁司法权利——该权利源于当事人自由选择接受其所选仲裁的条件,尤其是财务条件,故上诉法院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1 款及上述相关法律条文;
最后,国际程序公共秩序中没有任何原则要求反诉请求必须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而上诉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接受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中的被告未能依法提出其反诉请求,因而未能获得司法救济,
因此,上诉法院进一步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二项上诉理由(当事人平等)
被诉判决被指控撤销了 2009 年 10 月 19 日在巴黎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该裁决涉及意大利法律下的 PIRELLI & C. SPA 公司与西班牙法律下的 LICENSING PROJECTS S.L 公司,裁决中宣布授予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的许可自 2007 年 4 月 13 日起合法终止,并命令 LICENSING PROJECTS 向 PIRELLI 支付未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理由如下:“尊重对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法官面前处于平等地位;如果被告仅被允许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反驳,却被剥夺了向法院提交与主张之间存在充分关联且能够使其通过相互债权抵销而获得释放的反诉请求的权利,则不符合该原则;……鉴于 LP 主张且事实也确凿,即其已于 2009 年 1 月 26 日被巴塞罗那商事法院判决进入清算程序,且无法支付预先设定的费用,法院将反诉请求视为撤回,因未预先缴纳费用的决定,在本案情形下显得过于严苛,导致 LP 丧失了对其主张作出裁决的可能性;一方面,事实上,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在另一仲裁程序中随后提出相同请求的权利具有……” 纯属理论性质;另一方面,PIRELLI 所主张的情况,即 LP 的反诉请求的依据仅被视为对其自身主张的抗辩,而仲裁庭在审查主请求时已对此作出回应,该情况亦未被证明,且不足以弥补双方之间的不平衡;对诉讼权利的侵犯及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违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520 条第 4 款和第 5 款,足以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
因此,一方面,上诉法院不得自行提出无法抵销的情况以作为其对不平等待遇评估的依据,而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解释,双方本可借此证明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在其反诉请求中确实未提出任何抵销请求;因此,上诉法院违反了对抗原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 16 条;
其次,抵销属于私人利益,且即使事先也可放弃;而上诉法院强制审查未提出的抵销请求,违反了《民法典》第 1289 条、第 1290 条及《民事诉讼法典》第 1520 条;
第三,审查裁决的合法性时,法官有责任按照邀请,查明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是否与主请求抗辩中提出的完全相同,仲裁庭亦明确表示将把反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视为抗辩理由(裁决第 109 号);而上诉法院未进行此项查明,且宣告该查明对双方不平衡无效,因而其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典》第 1520 条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6.1 条,存在法律依据缺失。
鉴于,尤其是,鉴于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在主请求中的抗辩及其反请求均基于对 PZERO 商标享有使用权的主张,而该权利已被仲裁庭认定为毫无实际依据,反请求的审查必然导致其被驳回;上诉法院仅以撤回反请求为由推断存在不平等待遇,此外,
被仲裁庭认定为毫无实际依据,上诉法院的判决因缺乏上述法律依据而存在法律基础缺失;
鉴于,第五,假设根据裁决条款存在不平等待遇的调查,上诉法院必然曲解了其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第 1134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1520 条;
因此,无论如何,鉴于 LICENSING PROJECTS 公司主张许可合同解除的非法性,必然构成对确认解除合同有效性的主张的抗辩理由,基于对抗原则,上诉法院不得撤销关于确认许可合同解除合法性的裁决,否则将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1520 条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6.1 条。
适用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 1520 条第 5 款,及《民事诉讼法》第 45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