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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所。租户应负责缴纳租赁场所内租户个人财产所涉及的一切动产税。

  9. 保险条款

A. 若租赁场所或大楼其他部分因租户或其代理人、雇员或访客的任何行为或过失导致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受损,在修复期间租金不予减免,且租户应承担保险未覆盖的维修费用。
B. 业主应自行判断适当金额,为大楼及租赁场所投保火灾及扩展责任险。租户应自费为租赁场所内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可移动商业设施)投保火灾及扩展责任险。
C. 租户与房东应各自承担费用,就其在楼宇内的相关活动分别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费须于到期日前全额缴付,并由房东认可的保险公司签发并承保。该保险须提供不低于 $ 1 , 000 , 000 $ 1 , 000 , 000 $1,000,000\$ 1,000,000 的综合单一限额保障,涵盖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两者组合。房东应被列为租户综合责任保险的附加被保险人,租户须向房东提供现行保险凭证以证明其遵守本条款规定。租户应确保其保险公司同意在保单到期前至少(10)天通知房东。房东无需对租赁场所或楼宇内的盗窃行为投保保险。
D:房东将为房东财产的盗窃或损坏投保保险。若租赁场所内发生房东财产遭窃或损坏的情况,租客同意每次事件支付一千美元【1,000.00 美元】的免赔额。"房东财产"包括租赁场所的所有组成部分,含建筑结构、空调设备、玻璃破损,以及位于或固定于房东财产上的任何其他物品或固定装置。

  10. 公用事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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